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鄂1182民初1020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住所地:武穴市永宁大道西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880418383T。
代表人:陈海来,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成,男,该行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祥,男,湖北广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69460Q。
法定代表人:宋恒兵,男,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宋恒兵,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夏丽芳,女,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范令辉,女,197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
被告:湖北宋家河生态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穴市梅川镇吕四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331753015E。
法定代表人:***,男,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六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男,湖北黄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下简称“农行武穴支行”)与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下简称“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湖北宋家河生态山庄有限公司(下简称“宋家河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武穴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孟祥,被告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恒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行武穴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世恒通公司立即返还给原告农行武穴支行借款本金3000万元,并分别以本金1000万元、20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1755%、8.34825%自2021年12月21日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宋恒兵、夏丽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农行武穴支行对被告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5日,盛世恒通公司因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遂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武穴支行向盛世恒通公司发放贷款2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宋恒兵、夏丽芳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保证合同》,该《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宋恒兵、夏丽芳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保证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有展期,保证期间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还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
同》,提供了相应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用以抵押的不动产为:登记在宋恒兵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菱湖上品(大唐新都二期)/座14,15层14室房屋[武房权证市字第2××6号、江国用(商2013)第10191号]及武穴市××镇××路房屋[武政房权证梅房字第0×**、武穴国用(2013)第122602029号];登记在宋恒兵、夏丽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街××号××楼栋××单元××层房屋[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9、0××0、0××1、0××2、0××3、0××4、0××5、0××6、0××7、0××8、0××9、0××7号]及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9幢1单元1层101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S××1、G××2号、黄冈国用(2015)第001603914-1144号];登记在夏丽芳名下的位于武穴市××镇××路房屋[武政房房权证梅房字第0×**、穴国用(2013)第122602028号];登记在***名下的武穴市梅川镇振兴大道旁房屋[武政房权房权证梅房字第0×**、国用(2007)第122019260号];登记在***、范令辉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号××幢××单元××层××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S××1号、黄冈国用(2015)第001603914-1143号]。2020年1月16日,农行武穴支行向盛世恒通公司发放了贷款2000万元。2021年7月15日,农行武穴支行就该笔借款与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签订了一份《借款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展期至2022年1月15日。
2020年6月15日,宋家河公司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该合同约定:宋家河公司自愿其所有的位于武穴市吕四房村不动产[鄂(2019)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012064、0012065、0012066]为盛世恒通公司向农行武穴支行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额为1000万元,最高额抵押期间
为2020年6月15日至2023年6月14日止。宋家河公司并就该《最高额抵押合同》所涉的抵押物办理了抵押权人为农行武穴支行的抵押登记。2021年6月10日,盛世恒通公司又因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农行武穴支行向盛世恒通公司发放贷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宋恒兵、夏丽芳作为保证人提供了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并共同与农行武穴支行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该《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2021年6月11日,农行武穴支行向盛世恒通公司发放了贷款1000万元。后因盛世恒通公司相关农行账户被司法机关冻结,致使其还款能力发生重大改变。2021年9月19日,农行武穴支行书面通知盛世恒通公司及相关担保人,用以宣布该笔借款提前到期。
综上,农行武穴支行累计向盛世恒通公司发放了贷款3000万元,可盛世恒通公司仅支付利息至2021年12月20日,本金3000万元及此后利息未予偿还。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作为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农行武穴支行特提起诉讼。
被告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承认农行武穴支行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盛世恒通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宋家河公司承认原告农行武穴支行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
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3482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二、限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自2021年12月21日起按年利率8.11755%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宋恒兵、夏丽芳对上述第一、二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对登记在宋恒兵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路××号菱湖上品(大唐新都二期)/座14,15层14室房屋[武房权证市字第2××6号、江国用(商2013)第10191号]及武穴市××镇××路房屋[武政房权证房权证梅房字第0×**、用(2013)第122602029号]、登记在宋恒兵、夏丽芳名下的位于武汉市江汉区金家墩特1号武汉××街××号××楼栋××单元××层房屋[鄂(2017)武汉市江汉不动产权第0××9、0××0、0××1、0××2、0××3、0××4、0××5、0××6、0××7、0××8、0××9、0××7号]及黄冈市黄州区黄州大道53号宇济一号9幢1单元1层101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S××1、G××2号、黄冈国用(2015)第001603914-1144号]、登记在夏丽芳名下的位于武穴市××镇××路房屋[武政房权证梅房权证梅房字第0×**、(2013)第122602028号]、登记在***名下的武穴市梅川镇振兴大道旁房屋[武政房权证梅房房权证梅房字第0×**、2007)第122019260号]、登记在***、范令辉名下的位于黄冈市黄州区××道××号××号××幢××单元××层××号房屋[黄冈市房权证黄州区字第S××1号、黄冈国用(2015)第001603914-1143号]在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穴市支行对登记在湖北宋家河生态山庄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武穴市吕四房村不动产[鄂(2019)武穴市不动产权第0012064、0012065、0012066]在上述第二项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800元,减半收取95900元,由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宋恒兵、夏丽芳、***、范令辉、湖北宋家河生态山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朱天友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建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