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执26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学华村碧桂园智慧园10栋104室。
法定代表人欧子娟。
被执行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宋恒兵。
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与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生效后,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以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1日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信通建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鄂0114民初3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  峰
审判员 肖  琳
审判员 欧阳世亮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