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4民初2822号
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珞瑜路鲁巷广场西北角光谷中心花园A1幢12层4号。
法定代表人:李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清河,湖北文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宋恒兵,公司总经理。
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同年7月11日,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43元,减半收取计871.5元,由原告武汉中联佳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文华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洪 帆
书 记 员 严梦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