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民终151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中法生态城汉阳大街特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北***慧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628号A座26层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慧人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2)鄂0102民初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2元,减半收取556元,由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