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4民初314号 原告:***,男,1957年4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湖北省英山县。 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82760669460Q。地址:武汉市蔡甸区。 原告***与被告湖北盛世恒通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13元,减半收取计7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查五一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