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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3民初2321号
本院于2022年5月30日对原告***与被告浙江**苑装饰有限公司、陈伟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2)浙0783民初2321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有所遗漏,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
判决书中第三页倒数第三行“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下增加一段为“案件受理费29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伟康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诉讼费缴款账户户名:东阳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市支行,账号:×××】。”
审判员范洁
二○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