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与广州市乾丰广告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衢柯商初字第645号
原告: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市乾丰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生辉公司与被告乾丰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转换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生辉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乾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生辉公司起诉称:2013年5月25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为被告在衢州市劳动路与蝴蝶路交汇处东方商厦顶楼发布广告;总费用为178000元,分五期付款;若逾期付款,被告每日需按应付而未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发生纠纷,由广告发布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如期发布了广告,但被告除了支付第一期20%的费用外,之后的费用一直拖欠未付。现被告的广告已如期发布完毕,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广告款无果,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广告费142400元及违约金(以142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乾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原告为证明原、被告的身份信息、双方发生广告合同法律关系、原告按约履行发布广告义务并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被告仅支付20%广告费即35600元之事实;向本院提供原告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告企业注册工商基本资料、合同书各1份,照片12张,增值税发票复印件2份,工商银行小额支付凭证复印件1份。
被告乾丰公司未到庭对该证据予以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该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了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证实原告的主张,本院予以认定。
综合本院已确认证据及到庭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原、被告均系经工商部门核准的、从事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广告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5月25日,原告生辉公司与被告乾丰公司签订《合同书》一份,约定:原告为被告制作、发布广告,发布位置为浙江省衢州市劳动路与蝴蝶路交汇处东方商厦楼顶,发布周期自2013年6月1日至2014年5月31日;合同总费用178000元,分五期支付,分别于合同签订后上画前支付20%即35600元、广告发布分别满3个月、6个月、9个月、11个月后乾丰公司收到生辉公司拍摄的监测照后15个工作日内各支付20%;生辉公司应该在每次收款日15个工作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税务发票送于乾丰公司;乾丰公司延误付款时间,生辉公司有权暂停对乾丰公司广告的制作及发布,每延误一日,乾丰公司须按应付而未付款额的1‰的比例支付违约金;双方若发生经济合同纠纷自行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由广告发布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该合同还就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为被告制作并发布了广告。2013年5月29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广告发布费35600元。2013年5月31日,被告乾丰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向原告转账35600元。2013年9月3日,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广告发布费35600元,但被告一直未按约付款。原告催讨无果后起诉,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合法的广告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为被告制作、发布广告,该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合同书、照片、税务发票、银行支付凭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法的广告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已履行制作、发布广告的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广告费,但被告支付35600元后、余款一直未付,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乾丰广告支付剩余广告费及自广告发布期满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的违约金,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乾丰广告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衢州市生辉广告装饰有限公司广告费142400元及违约金(以142400元为基数,自2014年6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据实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012元,由被告广州市乾丰广告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