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22民初65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邹兴财,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川032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了4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同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且已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