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二人与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0322民初65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女,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富顺县。
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邹兴财,负责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的(2017)川0322民初655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限额冻结了40000元。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已同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达成付款协议且已完全履行了付款义务。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了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并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已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