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303民初163号
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
法定代表人:邹兴财,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单(保单号:PZPP201851010802000002)作为担保,要求对被申请人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黄河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马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