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016)川3433执9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川3433执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冕宁县后山乡桃园村村民委员会、廖天勇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实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蒙先 审判员  闫静研 审判员  杜 宁
书记员  朱宗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