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03民终428-1号
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对***与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川03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6)川03民终428号民事判决书中“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补正为“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李宁川
审 判 员 马 超
代理审判员 郑 轶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