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303民初163号之一
原告: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富顺县富世镇祥云街西段****。
法定代表人:邹兴财,执行董事。
被告: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工业集中区A2-10-2地块
法定代表人:李瑞刚,执行董事。
原告四川远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市宝利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 判 员 黄 河
人民陪审员 冉启红
人民陪审员 钟 俊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 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