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与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湘05民终2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
法定代表人:杨尊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炽,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长青中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晴日,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燕,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17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平,男,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湖南省双峰县花门镇,系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律师。
上诉人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转龙村委会)、上诉人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华公司)因与上诉人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以下简称四一八队)、被上诉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转龙村委会的主任宋建军和湘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尊湘及其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平炽、四一八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及聂海燕、工程勘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平及杨柳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和第三项,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由四一八队赔偿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损失共计586793元,并由四一八队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地面场地开挖和架设电力设施本来就是钻井的前期工作,修建压水池、供水设备与架设管网与钻井工程同步进行符合工程建设的惯例,原审认定应当在完成钻探打井、并已经出水且水量水质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地面场地开挖和修建压水池、供水设备及架设电力设施、管网等其他工程,认定由此造成的损失为扩大的损失,并判决驳回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要求四一八队承担该损失的诉讼请求系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四一八队答辩称,转龙村委会和湘华公司诉称的打井费用以外的损失缺乏真实有效的证据证明,并且系完全可以不用发生的费用,且这些费用与本案无关,应当驳回转龙村委会和湘华公司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工程勘察公司答辩称,工程勘察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四一八队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转龙村委会和湘华公司对四一八队的全部诉讼请求,并由转龙村委会和湘华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四一八队出具的《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建议在7线1025号点施工探水孔,而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及工程勘察公司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是在建议的点打井施工的,原判对该事实并未查证确定。原判认定进行了多次抽水试验后没有水源错误,实际上试验结果是有水但水量达不到用水需求;二、四一八队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违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三、打井后未达到水量标准的后果与四一八队无关;四、四一八队并未承诺一定能找到水,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了物探勘察找水的风险;五、原审判决四一八队返还勘探费并赔偿打井费用78000元明显有违公平,而且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至今只支付了54000元,其诉称的打井费用损失78000元并未实际发生。
工程勘察公司答辩称,工程勘察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不存在任何违约行为,无需承担任何损失赔偿责任。
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起诉请求:一、判令四一八队、工程勘察公司共同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00000元;二、由四一八队、工程勘察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湘华公司因在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进行农业项目开发,依合同约定:由铁炉村提供水源,湘华公司出资建设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2015年7月,铁炉村、湘华公司和四一八队签订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四一八队为铁炉村选取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井由铁炉村自行组织完成,项目价款共计60000元。合同签订后,四一八队于2015年8月向铁炉村出具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选定了打井位置、规格及具体要求,并由四一八队推荐工程勘察公司作为水井施工方。2015年9月2日,铁炉村与工程勘察公司签订了水井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公司按四一八队出具的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进行水井施工,结果工程勘察公司施工完毕后没有水源、水量。铁炉村、湘华公司多次找四一八队和工程勘察公司交涉,四一八队和工程勘察公司均相互推卸责任。由于四一八队和工程勘察公司的过错造成湘华公司为履行供水工程合同进行场地开挖、架电施工、水井施工、压水池施工、供水设备及管道施工等直接经济损失共计600000元,另因不能及时提供灌溉水源,造成开发基地千亩油茶干旱枯萎,间接经济损失达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本村村民饮用水问题,委托四一八队在铁炉村开展找水地质勘察,为其选取打井位置。2015年8月8日,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民委员会、湘华公司作为甲方与四一八队作为乙方签订《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合同书摘要为“工作目的:乙方为甲方选取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打井由甲方自行组织完成。其主要任务:1、查明甲方提供拟打井范围内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含水层分布、埋藏情况及富水性,补给、径流、排泄条件、隔水层的分布情况等。2、通过对甲方提供的打井区域开展水文地质综合测绘、地面水文地质物探等工作,对该区域的供水能力做出分析评价,提供地下水相对丰富、打井前景相对较好的位置1-2处。工作安排:本次找水工程工作手段主要选择地质综合测绘、地面水文地质物探等。本项目工作分两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首先开展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查明工作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判定地下水丰富程度和水质等,初步圈定地下水富水地段。第二阶段地面水文地质物探,在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的基础上,开展水文地质物探剖面,提供地下水相对丰富,打井前景相对好的位置1-2处,便于甲方实施水文钻探打井工作。质量要求:项目的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执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及相关标准、规范。项目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根据有关收费标准,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工作费用采用总额包干,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项目工作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由甲方预付叁万元整,在乙方工程完工并提交最终成果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修改工作方案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补签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亦是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修改或终止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修改或终止。5、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另向对方支付本项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其它:1、乙方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等)能否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只对找水工作质量、综合研究程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本项目仅限找水打井选点工作,不包括钻探、建井和地表管网等其他工作。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至同月23日,四一八队在指定范围内探查含水构造、岩溶洞隙的位置、规模,确定钻探探水孔位。根据工作区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物探效果,物探找水工作重点在火茅冲地段。2015年8月,四一八队出具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结论与建议为:1、本次物探工作目的明确、方法技术选择正确、测线布设合理。工作成果可作为下一步钻探的依据。2、本次物探工作查明了火茅冲地段二叠系下统栖霞组灰岩与石炭系上统马平组灰岩的接触带M(见图WT-1)。3、本次物探工作火茅冲地段主要含水层——石炭系上马平组岩溶含水层发现一条岩溶裂隙富水带F(见图WT-1),是钻探找水有利部位。4、建议在7线1025号点施工探水孔,设计孔深120m,有希望满足每天50吨水的供水需求。张家冲沟谷:物探联合剖面(10线)没有明显含水反应。分析地下水赋存于较细小的岩层裂隙中,水流分散,没有较大规模的含水带。2015年9月3日铁炉村委会支付四一八队勘探费60000元。
2015年9月2日,铁炉村委会作为甲方与工程勘察公司作为乙方签订《水井施工合同》,甲方将水井施工发包给乙方,双方约定:1、水井由甲方指定位置,深度为120米,土层开孔直径200mm,φ150打至60米,φ130打至100米,终孔直径为110mm。由于甲方已做物探,乙方不包出水量。2、本工程以柒万捌仟元包干,此单价不含税。乙方负责土层套管,水泵、电缆等材料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安装并进行抽水试验。3、甲方负责处理当地矛盾,保证乙方施工用水,乙方保证按规范施工,终孔后由甲方验收。4、付款方式:机械进场安装后付贰万元,终孔后付叁万元,安装好水泵付清余款贰万捌仟元。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分。工程勘察公司以赵双平为负责人于2015年9月3日进场施工,于2016年8月21日出场。双方对水井进行测量,水井深度为118米(下有沉沙孔4米),水井开口200mm,终孔110mm。并进行了多次抽水试验,没有水源。铁炉村委会已支付打井费用54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为解决铁炉村村民生产及生活用水,与四一八队签订《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委托四一八队做物探勘察水源,四一八队接受委托勘察并出具《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收取勘察费用60000元,该合同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合同成立并生效。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为解决生产生活用水需要,迫切需要在村内找到水源,四一八队对此情况是明知的,这在其出具的勘察报告中的前言部分亦有体现。四一八队经过勘察,出具工作报告,建议在7线1025号点施工探水孔,设计孔深120m,有希望满足每天50吨水的供水需求。但并未明示物探勘察的风险性,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信赖该报告的准确性,向四一八队交纳了勘察费并与钻井队签订钻井合同,支付打井费用,但仍未找到水源,造成了实际损失,四一八队对此应当予以赔偿。故对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要求四一八队返还勘探费60000元及赔偿打井费用78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工程勘察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勘察公司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故工程勘察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关于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要求赔偿湘华公司与隆回县小沙江镇自来水厂签订《隆回县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旺镇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及湘华公司与李泽滚、罗满云签订《周旺镇铁炉冲村安全饮水工程压水池施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问题。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应当在完成钻探打井、并已经出水且水质水量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地面场地开挖、修建水井、压水池、供水设备与管网、架设电力设施等其他工程。事实上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是在打井工作尚未完成、是否出水均不清楚的前提下,就提前进行了后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的规定,对该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湘华公司要求赔偿周旺镇铁炉村油茶基地1020亩油茶林因干旱无水浇灌造成的损失,因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与四一八队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是铁炉村委会为解决该村村民饮用水问题,不是解决油茶基地的灌溉问题,故该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该损失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探勘察费用60000元;二、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打井费用78000元;三、驳回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期间,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当庭提交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湘发改投资(2014)1075号文件和铁炉村委会会议记录,拟证明铁炉村于2015年被确定为扶贫村,供水设施必须在2015年完成施工及修建水塔及压水池等设施的必要性。四一八队和工程勘查公司均认为不属于二审期间新的证据,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经审查认为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与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四一八队与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签订的《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四一八队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等)能否满足要求,四一八队只对找水工作质量、综合研究程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合同签订后,四一八队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水源物探勘察,并向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提交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该报告指定了两处最有可能满足取水要求的打井地点,铁炉村委会、湘华公司在报告指定的地点打井,该处的水量不能满足要求。
本院审理查明的其他案件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一致,对一审判决认定的其他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筑工程勘察合同纠纷。本案各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焦点为四一八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是否应当承担退回勘测费用、赔偿打井费用及打井费用以外的其他损失的责任?针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判如下:一、勘测寻找地下水或其他地下矿藏是一个具有相当难度的科学问题,既需要勘测人员所具有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从业经验,更需要专业的仪器设备的辅助,既使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要想准确寻找到地下一百多米深的地下水或矿藏,仍存在相当大的失败的风险,只要勘测人员严格遵循相关的技术规范、使用正确的勘测方法,即使没有达成合同目的,准确找到符合水质、水量的地下水,也难以认定勘测单位存在违约行为。本案四一八队作为具有国家级勘测勘探资质的单位,在签订《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后组织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并携带专业仪器、器材到铁炉冲村所在地首先进行了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初步判定地下水丰富程度并圈定地下水富水地段,然后进行地面水文地质物探,开展水文地质物探剖面分析,提供了地下水相对丰富、打井前景相对较好的位置两处,并出具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四一八队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其有权根据合同收取勘测费用。由于《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明确约定四一八队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等)能否满足要求,故四一八队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的不符合约定的情形,原判以未达成合同目的为由判决四一八队承担退回勘测费用的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本案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连同生活费用仅支付了打井费用58000元,其实际损失只有58000元,原审认定其打井费用损失78000元并判决由四一八队全额赔偿明显错误,四一八队称其不应承担退回勘测费用和打井费用损失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二、在铁炉冲这样的贫水区域寻找水源本来就存在相当的不确定性,按照惯常的施工顺序和指定的打井点的地貌,该打井点位于平整的农地内,进行勘测及打井作业均无需进行地面场地开挖,而修建压水池、供水设备与管网、架设电力设施应当在确定水质水量达标的情况下才能开始施工,但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明知存在水质水量不能达到要求的风险的情况下,先行进行修建压水池、供水设备与管网、架设电力设施的施工,造成了相应的损失,该损失的发生系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因自身过错所造成,与四一八队履行合同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要求四一八队承担该损失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四一八队的全部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均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实体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4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和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2元,共计20892元,由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和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李习生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 助理 李 超
代理书记员 黄筱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