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民终1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六路南段100号有色地勘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铄,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明强,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新园路18号(长河大市场)。
法定代表人:钟志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湖南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志友,湖南永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湘市临湘大道与107国道交汇处(临湘大酒店旁)。
法定代表人:钟良华,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铭铄、熊明强,被上诉人临湘市长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智、姚志友,湖南长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钟良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2018)湘0682民初280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606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陈玉香
审判员  李明霞
审判员  余立根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