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4531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
被执行人:湖南中电***能车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旭金。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420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中电***能车库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39704.5元(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5日)或查封被执行人湖南中电***能车库有限责任公司相当于739704.5元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湖南中电***能车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孟庭
审判员 谢 丹
审判员 王雅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朱鹏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