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

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等与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湘0524民初1908号
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宋建军,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
法定代表人:杨尊湘,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长青中街4号。
法定代表人:李晴日,该队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燕,湖南泰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317号23楼。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平,男,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艳,广东指针律师事务律师。
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转龙村委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华公司)诉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以下简称四一八队)、湖南有色工程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程勘察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转龙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宋建军、湘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尊湘及其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欣伟、被告四一八队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彬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海燕、被告工程勘察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双平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柳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转龙村委会、湘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60万元;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湘华公司因在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进行农业项目开发,依合同约定:由铁炉村提供水源,湘华公司出资建设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2015年7月铁炉村、湘华公司和四一八队签订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合同约定:由乙方为甲方选取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井为甲方自行组织完成,项目价款共计6万元。合同签订后,于2015年8月乙方向甲方出具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选定了打井位置、规格及具体要求,并由乙方推荐工程勘察公司作为水井施工方。2015年9月2日,铁炉村与工程勘察公司签订了水井施工合同,工程勘察公司按四一八队出具的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进行水井施工,结果工程勘察公司施工完毕后没有水源水量。原告多次找两被告,两被告均相互推卸责任。由于两被告的过错造成湘华公司为履行供水工程合同进行场地开挖、架电施工、水井施工、压水池施工、供水设备及管道施工等直接经济共计60万元,另因水井问题不能及时提供水源灌溉,造成开发基地千亩油茶干旱枯萎,间接经济损失达30万余元。原告为此特起诉,请求依法判准原告所请。
被告工程勘察公司辩称:1、答辩人已经按照《水井施工合同》约定如期如质的完成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本不存在任何违约的事项。答辩人于2015年9月2日与被答辩人签订《水井施工合同》。该合同1规定,水井由甲方(答辩人)指定位置,深度为120米,土层开孔直径200mm,终孔直径为110mm,由于甲方已做物探,乙方(答辩人)不包出水量。合同依法成立后,答辩人即按合同规定进场施工,水井工程已于2016年8月22日正式竣工完成。经双方测量,已经达到合同要求。根据以上,答辩人是严格按照依法成立的合同施工,最后也得到被答辩人检测认可,因此,答辩人不存在任何违约事项。被答辩人所提诉求与答辩人无关,应当依法予以驳回。2、所谓被答辩人没有水源水量可用的说法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的所谓损失当然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从本案的全部过程来看,打井位置先由被答辩人自己选定,(当然他是根据物探报告选定)。同时,合同约定也是不包出水量的,并经过合同双方认真测量,结果也是完全符合合同要求,显然,答辩人对没有水源水量可用问题,是没有任何责任的。其被答辩人所谓损失当然也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同时在这里还要提到一点的是,答辩人已经严格依照合同的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全部义务,但却没有得到全部工程款,被答辩人尚欠答辩人2万余元工程款。在此,答辩人恳请被答辩人尽快清偿所欠余款。
被告四一八队辩称:本案实际情况是,2015年8月上旬,湘华公司一杨姓人员与答辩人联系,称其公司计划在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原村名)投资油茶林,要在当地打一水井,想请答辩人予以技术支持。答辩人安排技术队伍现场调查后,分管人员龙长聪同志当场向湘华公司说明,找水是有风险的,我队通过地质勘察工作可以选择附近最有可能打出水的位置,但不能保证一定有水;而且铁炉村地处煤矿区周边,找水条件较差,相对找水风险更大。而对方当时明确答复,其公司愿意承担风险,能找出水最好,实在没有水他们也就不用再打井取水上下功夫,将另想其他办法解决用水问题。双方通过磋商后,两被答辩人作为甲方与答辩人作为乙方在2015年8月8日签订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约定由乙方开展相关地质工作,为甲方寻找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打井由甲方自行组织完成;乙方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能否满足甲方要求;本项目仅限找水打井选点工作,不包括钻探、建井和地表管网等其他工作。合同签订后,答辩人即组织专业技术队伍,由水工环地质工程师石益盛同志担任项目负责,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开展水文地质调查,物探等地质工作,经过仔细分析研究,结合现场勘探情况,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详细专业的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于8月下旬交给了被答辩人,被答辩人亦支付了合同价款。至此,双方的合同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另据了解,当时是被答辩人因为需要打井而主动向石益盛同志打听市场上钻探队伍的情况,石益盛个人处于好心向其提供了一些钻探队伍信息,仅此而已。至于被答辩人之后具体选择哪家钻探队伍、如何洽谈、如何签订合同以及合同如何履行,答辩人及石益盛同志均未参与,亦不知情。此外,在2016年1月份左右,答辩人项目分管人员龙长聪同志主动电话联系湘华公司杨姓人员,想了解后期钻探结果,对方在电话中明确反馈已经打出水来了,水量还比较大,并对答辩人表示感谢。
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更谈不上过错。答辩人是具备液体矿产勘察及水文地质调查甲级资质的国家专业地质勘察单位,具体负责该项目的亦是水工环地质专业高级工程师;接受委托后,答辩人技术人员又在现场进行了一个多星期的勘探与调查工作;然后经过仔细分析研究,根据相关技术规范与现场勘探情况,答辩人出具了一份详细专业的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提交给了被答辩人,按相关技术要求完成了选点工作。由此可见,答辩人已经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不存在违约与过错。被答辩人以打井后没有水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更是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1、答辩人已告知找水风险。要在地下几百米的地方找水,本身是有很大风险的,这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正因如此,答辩人在双方洽谈合同时已经说明这一风险;且在合同第九条第一项中又明确约定“乙方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能否满足甲方要求”;同时,在答辩人出具的工作报告中亦有风险提示,即告知通过地质勘探选择的点只是有希望找到水,并没有保证一定有水。所以,被答辩人不能以现在没有水,就认为是答辩人的责任,属答辩人违约。打井施工与答辩人无关。按照合同约定,乙方只是开展相关地质工作,为甲方寻找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打井由甲方自行组织完成;本合同项目仅限找水打井选点工作,不包括钻探、建井和地表管网等其他工作。因此,在答辩人完成打井选点工作后,对于被答辩人后续选任的打井单位是否按点打井,是否按规范、按要求施工,打井后是否管理到位,答辩人均不得而知。在此情况下,即便打井后没有出水,又怎能确定是答辩人的原因与责任。被答辩人诉称的损失过高,该损失亦与答辩人无关。被答辩人既然是委托答辩人找水,又委托其他单位打井,那么按照相关行业规范与常识,其显然要在完成钻探打井、并已经出水且水质水量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地面场地开挖、修建水井、压水池、供水设备与官网、架设电力设施等其他工程。而按照被答辩人所称,其却是在打井尚未完成、是否出水均不清楚的前提下,就提前进行了后面的工作,故其完全违背了正常的工程建设逻辑以及地下谁开发利用的先后顺序,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后果当然与答辩人无关。
综上,答辩人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地下找水本身存在风险,答辩人也已明确告知了风险;现被答辩人委托其他单位施工打井后,是否出水,与答辩人无关,其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应当依法予以驳回。同时,对被答辩人不尊重合同、不顾事实,贸然提起诉讼而给答辩人声誉所造成的影响,答辩人保留依法追究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勘察费付款凭证及发票、《水井施工合同》及附件、水井施工费付款凭证、自来水供水安装合同、自来水供水安装合同、自来水供水安装损失凭证、压水池施工合同、压水池施工损失凭证、水井施工前期架电开挖损失凭证、因被告勘察失误造成原告苗木无法灌溉导致亩木干枯造成的损失。
被告工程勘察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水井施工合同》、铁炉村火茅冲钻井孔深测量、赵双平证明、收取工程款单据。
被告四一八队提交了如下证据:四一八队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石益盛业绩情况与工程师证、《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
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交的《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勘察费付款凭证及发票、《水井施工合同》及附件、水井施工费付款凭证。被告工程勘察公司提交的《水井施工合同》、铁炉村火茅冲钻井孔深测量、赵双平证明、收取工程款单据;对被告四一八队提交的四一八队的地质勘查资质证书以及项目负责人石益盛业绩情况与工程师证、《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均合法、真实、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的自来水供水安装合同、自来水供水安装合同、自来水供水安装损失凭证、压水池施工合同、压水池施工损失凭证、水井施工前期架电开挖损失凭证、因被告勘察失误造成原告苗木无法灌溉导致亩木干枯造成的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民委员会为解决本村村民饮用水问题,委托四一八队在铁炉村开展找水地质勘察,为其选取打井位置。2015年8月8日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民委员会、湘华公司为甲方与四一八队为乙方签订《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合同书摘要为“工作目的:乙方为甲方选取打井位置1-2处,具体钻探打井由甲方自行组织完成。其主要任务1、查明甲方提供拟打井范围内及周边的水文地质条件。主要包括含水层分布、埋藏情况及富水性,补给、径流、排泄条件、隔水层的分布情况等。2、通过对甲方提供的打井区域开展水文地质综合测绘、地面水文地质物探等工作,对该区域的供水能力做出分析评价,提供地下水相对丰富、打井前景相对较好的位置1-2处。工作安排:本次找水工程工作手段主要选择地质综合测绘、地面水文地质物探等。本项目工作分二个阶段实施。第一阶段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首先开展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查明工作区的水文地质条件,初步判定地下水丰富程度和水质等,初步圈定地下水富水地段。第二阶段地面水文地质物探,在地表水文地质综合测绘的基础上,开展水文地质物探剖面,提供地下水相对丰富,打井前景相对好的位置1-2处,便于甲方实施水文钻探打井工作。质量要求:项目的技术指标与质量要求执行《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GB50027-2001)及相关标准、规范。项目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根据有关收费标准,结合甲方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本项目工作费用采用总额包干,共计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元)。项目工作费用在签订合同时由甲方预付叁万元整,在乙方工程完工并提交最终成果的同时,甲方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协议的生效、变更与终止: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2、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协议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本协议。3、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果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必须修改工作方案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对本协议部分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补签书面协议,此书面协议亦是本协议重要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如发现实际情况不能满足设计技术要求时,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并提出修改或终止意见,经甲方书面同意修改或终止。5、由于一方不履行本协议的规定,另一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保留索赔的权利。违约责任: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另向对方支付本项目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其它:1、乙方不承诺最终成果(水质、水量等)能否满足甲方要求。乙方只对找水工作质量、综合研究程度、资料的真实性负责。2、本项目仅限找水打井选点工作,不包括钻探、建井和地表管网等其他工作。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分,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015年8月17日至2015年8月23日四一八队在指定范围内探查含水构造、岩溶洞隙的位置、规模,确定钻探探水孔位。根据工作区水文地质条件,结合物探效果,物探找水工作重点在火茅冲地段。2015年8月四一八队出具了《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结论与建议为:1、本次物探工作目的明确、方法技术选择正确、测线布设合理。工作成果可作为下一步钻探的依据。2、本次物探工作查明了火茅冲地段二叠系下统栖霞组灰岩与石炭系上统马平组灰岩的接触带M(见图WT-1)。3、本次物探工作火茅冲地段主要含水层——石炭系上马平组岩溶含水层发现一条岩溶裂隙富水带F(见图WT-1),是钻探找水有利部位。4、建议在7线1025号点施工探水孔,设计孔深120m,有希望满足每天50吨水的供水需求。张家冲沟谷:物探联合剖面(10线)没有明显含水反应。分析地下水赋存于较细小的岩层裂隙中,水流分散,没有较大规模的含水带。2015年9月3日原告支付四一八队勘探费6万元。
2015年9月2日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为甲方与工程勘察公司为乙方签订《水井施工合同》。甲方将水井施工发包给乙方。双方约定:1、水井由甲方指定位置,深度为120米,土层开孔直径200mm,φ150打至60米,φ130打至100米,终孔直径为110mm。由于甲方已做物探,乙方不包出水量。2、本工程以柒万捌仟元(?78000.00)包干,此单价不含税。乙方负责土层套管。水泵、电缆等材料由甲方购买,乙方负责安装并进行抽水试验。3、甲方负责处理当地矛盾,保证乙方施。工用水,乙方保证按规范施工,终孔后由甲方验收。4、付款方式:机械进场安装后付贰万元(?20000.00),终孔后付叁万元(?30000.00),安装好水泵付清余款贰万捌仟元(?28000.00)。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分。工程勘察公司以赵双平为负责人于2015年9月3日进场施工,于2016年8月21日出场。双方对水井进行测量,水井深度为118米(下有沉沙孔4米),水井开口200mm,终孔110mm。并进行了多次抽水试验,没有水源。原告已支付打井费用54000元。
湘华公司提交合同书及单据用以证明2015年12月26日湘华公司为发包方与隆回县小沙江镇自来水厂为承包方签订《隆回县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旺镇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对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管网工程,湘华公司周旺镇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管网工程。工程地点:周旺镇铁炉村项目区,周旺镇铁炉村各组。建设工期及开竣工时间,2016年1月1日前进场动工,2016年1月29日前全部竣工。工程造价合计310693元。湘华公司提交合同书及单据用以证明2015年9月28日湘华公司与李泽滚、罗满云签订《周旺镇铁炉冲村安全饮水工程压水池施工合同》,工程总造价为122800元。另湘华公司称其在周旺镇铁炉村油茶基地1020亩,因干旱无水浇灌造成损失402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为解决铁炉村村民生产及生活用水,与被告四一八队签订《隆回县周旺镇铁炉村找水工程合同书》委托被告四一八队做物探勘察水源,被告四一八队接受委托勘察并出具《隆回县周旺镇铁炉冲村供水水文地质物探工作报告》,收取勘察费用6万元,该合同未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及强制性规定,该合同成立并生效。原告为解决生产生活用水需要,迫切需要在村内找到水源,被告四一八队对此情况是明知的,这在被告出具的勘察报告中的前言部分亦有体现。被告四一八队经过勘察,出具工作报告,建议在7线1025号点施工探水孔,设计孔深120m,有希望满足每天50吨水的供水需求。但并未明示物探勘察的风险性,原告信赖该报告的准确性,向被告四一八队交纳了勘察费并与钻井队签订钻井合同,支付打井费用,但仍未找到水源,给原告造成了实际损失,被告四一八队应当予以赔偿。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勘探费60000元及赔偿打井的费用7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工程勘查公司已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被告工程勘查公司存在过错及违约行为,故本案被告工程勘查公司不需承担责任。关于原告诉请湘华公司与隆回县小沙江镇自来水厂签订《隆回县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周旺镇铁炉村项目区安全饮水供水工程建设施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及湘华公司与李泽滚、罗满云签订《周旺镇铁炉冲村安全饮水工程压水池施工合同》所造成的损失。原告应当在完成钻探打井、并已经出水且水质水量达标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地面场地开挖、修建水井、压水池、供水设备与管网、架设电力设施等其他工程。事实上原告是在打井工作尚未完成、是否出水均不清楚的前提下,就提前进行了后面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故对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诉请周旺镇铁炉村油茶基地1020亩,因干旱无水浇灌造成的损失。因原告与被告四一八队所签订的合同目的是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民委员会为解决隆回县周旺镇原铁炉村村民饮用水问题,不是解决周旺镇铁炉村油茶基地的灌溉问题,故该损失与本案没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物探勘察费用60000元;
二、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打井费用78000元;
三、驳回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由原告隆回县周旺镇转龙村民委员会、隆回湘华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740元,由被告湖南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四一八队负担306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爱炎
人民陪审员  刘光武
人民陪审员  周涟源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  廖文兵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