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5执106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均,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镇街道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14350732X。
*均与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中,本院以(2019)川0525执106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现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执106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贵F×××××的车辆的查封(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H31);
二、解除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执1069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贵F×××××的车辆的查封(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H31)。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林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