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23民初3517号
原告:***,男,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古蔺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古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闫国强,**县岩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鼓场街道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1435073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县教育科技局(原**县教育局),,住所地:贵州省**县鼓场街道罗马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24009662860K。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友国,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合江县。
原告***与被告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县教育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