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525执1069号
申请执行人:陈均,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古蔺县,现住四川省古蔺县。
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鼓场镇街道旭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14350732X。
陈均与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2019)川0525民初203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有车辆登记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贵F×××××的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H31),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贵贵F×××××的车辆一辆(车辆品牌为福田牌,车辆识别代码××,车辆类型:H31),查封期限为二年。
被执行人贵州富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