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823民初2129号
原告:***,男,1946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退休工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原告:***,女,194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退休工人,住四川省剑阁县。
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
法定代表人:赵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灵,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坤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宝坤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松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400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宝坤公司在施工,对宿舍楼2栋3-2号主体结构小青瓦屋面进行了破拆,运走全部建筑垃圾,自换彩钢瓦,减少使用期50年,侵犯了我的所有权。请求被告按照评估价的10%赔偿我的损失,请求依法判决。
宝坤公司辩称,原告所在普安镇棉麻公司小区按照剑阁县老旧小区改造程序,成立棉麻公司老旧小区改造居民自治委员会(以下简称棉麻小区自改委)。棉麻小区自改委提出了六项改造内容,并经普安镇政府同意后,我公司进场按照图纸和施工图清单进行改造施工。改造的屋顶属于小区所有人,不存在侵犯原告的所有权问题,我们按照合同约定运走拆除的建渣而非建筑材料。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提交了如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复印件各一份(当庭展示原件核对)、普安镇政府和鼓楼社区证明、剑阁县普安镇西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评估结果表复印件(当庭展示原件核对)一份。
被告为支持自己的抗辩意见,提交了如下证据:剑府办发《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剑阁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附件1、2及随附自改委成员开会照片、自改委成员身份证、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宝坤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各一份、普安镇鼓楼社区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普通小区改造项目A版施工设计图复印件2页(当庭展示原件核对)、案涉屋顶改造前照片3张、改造进行中照片1张及改造完毕后照片1张。
本院组织各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原告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不动产权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普安镇政府和鼓楼社区证明具有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剑阁县普安镇西街棚户区改造项目模拟搬迁评估结果表复印件的内容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综合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2020年12月21日,剑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剑阁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该方案第二项内容“改造范围”明确为普安镇小玲珑社区和鼓楼社区内建成于2000年(含)以前且安全隐患突出、居住功能不完善、环境条件差、配套设施破损、管理机制不健全、群众改造意愿强烈的102个小区。第三项“改造内容”(一)为实施小区管网改造,对小区供水、供电、供气管网进行功能提升,实施小区雨水、污水分类收集,连接畅通小区内的雨污管网与市政雨污管网。第四项“改造程序”(一)成立老旧小区自愿改造委员会;…。2021年2月17日剑阁县瑞峰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宝坤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为剑阁县普安镇鼓楼社区老旧小区、小玲珑社区改造项目勘察设计施工一体化总承包EPC(一标段),工程地点为剑阁县普安镇,计划开始现场施工日期2021年1月4日,计划竣工日期2021年12月21日。签约合同价32640000.00元。2021年1月29日召开会议申请成立老旧小区改造自治委员会,推选自改委人员为奂永生、孙玉林、蒲朝霞、龚书成、张文秀,推选小区楼栋长为奂永生、孙玉林、蒲朝霞。棉麻公司小区改造内容申请表载明内容:一、小区1980年建成,三栋,5100平方米,70户,300人,结构砖混。二、申请改造内容:1、屋面处漏,其中一栋300㎡,二栋400㎡,三栋600㎡。2、墙面处理,其中正面乳胶漆刷白1800㎡,楼体侧面、背面水泥硬化2000㎡。3、楼梯梯步处理。二栋、三栋楼梯均已严重破损,存在安全隐患,其中二栋80㎡,三栋120㎡。4、楼梯过道栏杆加固、更换,其中需维修加固160米,需更换150米。5、增添门禁系统两套,更换前后大门两道,修建物业用房40㎡,各类通信、通风网线归类,安装必要的健身器材。6、整治排污管道200米。2021年3月5日相关人员签名审核确认。宝坤公司提供的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汇总表第一部分第8项为垃圾清运,控制价为50.13元。从2021年3月16日开始,被告宝坤公司组织人员对小区的青瓦屋顶进行拆除,运走拆除后的建筑用品,搭建纳米瓦蓬用于防漏。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屋顶所有权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其如前诉请。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宝坤公司陈述案涉小区改造项目未竣工验收。
另查明,原告***、***系夫妻关系,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共有权利人为***、***,座落位置剑阁县,用途为住宅,面积中共有宗地面积311.51㎡,房屋建筑面积30㎡,权利其他状况载明: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10.00㎡,专有建筑面积30㎡,房屋总层数3层,所在层数3层。
本案承办法官于2021年9月28日对剑阁县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相关资料,核实了2021年1月12日成立并举行了选举大会,选举奂永生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一届主任,孙玉林为第一届副主任,边辉平、张文秀、李富祥为业委会第一届委员;同日选举蒲朝霞为该小区第一届监委会主任,龚书成、黄天才为该小区第一届监委会委员。按照《年剑阁县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在业主委员会基础上成立自改委。王春先证实了被告进场施工时没有给社区和业委会打招呼,同时证实了被告在拆除屋顶材料后,堆放在小区一周左右,无人过问,其后被告作为垃圾运走。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后,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共有部分外,建筑区划内的以下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共有部分:(一)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二)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本案中,原告提交的不动产权证载明了其对位于剑阁县建筑面积为30㎡的房屋依法享有专有所有权,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享有所诉称“宿舍楼2栋3-2号主体结构小青瓦屋面”的专有所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原告依据对办公楼302号建筑面积为30㎡的房屋依法享有专有所有权,从而享有对原告诉称的案涉小青瓦屋顶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宝坤公司按照自改委确定的改造内容及招标合同对案涉小区改造项目进行改造施工,并无不当。故此,原告的诉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计75.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吴  元  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杨成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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