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823民初2003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化,自由职业,住四川省剑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智力(剑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育仁西路8号1栋18楼1808-181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区高新技术产业园金周路595号2栋B区17楼170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苴国路东段宏旺·翡翠城二期2幢2-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永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198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住四川省剑阁县,现在广元监狱服刑。 原告***与被告四川宝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蜀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欣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138.00元,减半收取计1256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邢淑芳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奂安彬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侯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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