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鑫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与四川鑫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13505号
原告: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金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蜀西路******。
法定代表人:彭端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鑫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div>
法定代表人:黄志西。
原告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鑫三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65元,减半收取3,532.5元,由四川濠源盛世石油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