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民初835号
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夏既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先坤,安徽铭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第**幢**室室。
法定代表人:刘早恩,该公司经理。
被告:当***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石门路**号
法定代表人:孙笑宇,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当***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3日立案。原告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当***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当***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市宏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当***奥远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陆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