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0506民初1358号
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慈湖路三匹马。
法定代表人:赵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向东,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方子穗,安徽夏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第****。
法定代表人:刘早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5元,减半收取5047元,由马鞍山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培松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陆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