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与某某、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021民初874号之二
原告: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住所地安徽省歙县郑村镇向杲村山坑。
经营者:汪万全,又名汪红金,男,195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昭定,安徽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第36#幢1121室。
法定代表人:刘早恩,公司总经理。
原告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与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8年2月9日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撤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230元,计380元,由原告歙县万夏水泥砖预制厂负担。
审判员  江文深
二〇一八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王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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