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021民初958号之一
原告:***,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新都市华庭第36幢11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3161136R。
法定代表人:刘早恩,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秦飞,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志伟,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秋敏,安徽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40元,减半收取2920元,保全费2070元,共计499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汪红升
人民陪审员 吴秋惠
人民陪审员 汪玉梅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灵芝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