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404民初1201号
原告:***,女,198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区。
被告:淮南捷路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山南新区淮河大道西侧***37栋1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MA2NY61J5G。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7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被告: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体育路1号中央广场1幢1319-1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3161136R。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淮南捷路运输有限公司、**、安徽嘉龙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