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1民初2861号
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大道兴国锦绣康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0061021737W。
法定代表人:吴丰柏,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德立,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萍,贵州朗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629966605。
负责人:黎恒达。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尉,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被告: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水星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502063062057T。
法定代表人:陈伟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尉,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第三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5733120440。
法定代表人:夏俊超,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尉,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
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与被告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毕节金海湖新区教科文卫局负担。
审 判 员 刘 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詹运毕
书 记 员 秦 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