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志,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水星苑2幢3层5-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98567.90元及违约金、律师费、保全费,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织金县人民政府三甲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有未支取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织金县三甲老牛寨安置点建设项目二期工程的工程款500万元。
上述涉及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侯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泽云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