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执33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435号1楼1层9号。
法定代表人:赵东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邓志,男,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系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同心路碧水星苑2幢3层5-7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与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依据(2019)贵仲裁字第0067号裁决书的申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件应中止执行。据此,申请执行人贵州强雄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待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审查终结后视情况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销执行申请,系对其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执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泽云
审 判 员 周 绪
审 判 员 王明相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黄 利
书 记 员 孙 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