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502执392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男,197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执行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2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5733120440。

法定代表人:夏俊超。

被执行人:六盘水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川心小区,营业执照注册号:5202002916216。

法定代表人:黎恒达。

被执行人: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南部新区同心路碧水心苑2幢3层5-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063062057T。

法定代表人:陈伟萍。

被执行人: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西路1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00622436706K。

法定代表人:刘帮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黔05民终199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申请执行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恒业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六盘水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恒业分公司、贵州恒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建设发展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银行存款,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执3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 彪

审判员 袁红菊

审判员 本清福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吴运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