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等与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江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02民初81号之一
原告:***,女,196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男,1965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女,195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男,198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原告:徐聪,男,198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五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达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环湖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
被告:眉山市东坡区永寿镇永江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告:四川天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高发大厦A幢6楼605室。
法定代表人:黎光树,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平福巷2号附4号。
法定代表人:宿仁甫,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聪、诉被告四川天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眉山市东坡区永江村村民委员会、四川天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聪的申请意思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8253.5元,由原告***、***、***、**、徐聪负担。
审判长程虹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罗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周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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