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107民初27817号
原告: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永盛南街11号附6号1栋1层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西体路1号1栋8层16号。
法定代表人:宿仁甫,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群星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原告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2元,减半收取计826元,由成都四川飞腾贵滨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