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西街道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02民初11923号
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安置新村(赵家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10245N。
法定代表人:周靖承,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付(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宁(特别授权代理),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西街道办事处,机构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天河路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2401009905471M。
负责人:周峰,系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煜恉(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信公司)与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西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市西办事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厚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安付、卢安宁,被告市西办事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煜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厚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471,940.54元及工程款占用利息(实际应付利息以工程欠款471,940.54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从2019年1月23日至款项付清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撤回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
事实及理由:2018年8月9日,原告厚信公司中标获得被告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发包的“安家井社区服务阵地装修工程”,中标后,原告与被告签订《安家井社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定组织施工,并于2019年1月23日工程经被告验收合格,同年7月17日,经双方共同委托的贵州洪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此项目审定金额为871,940.54元。被告向原告已支付工程款共计400,000.00元,尾款471,940.54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原告认为,原告经合法公开招标程序中标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发包的“安家井社区服务阵地装修工程”,且签订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且工程已经验收合格,工程价款双经审计确认,被告欠付原告工程款事实清楚。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市西办事处答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因涉案工程是政府工程,希望原告放弃主张利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9日,被告市西办事处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确定市西街道安家井社区服务阵地装修工程的第一中标公司为原告厚信公司。厚信公司中标后,被告市西办事处为发包人(甲方),原告厚信公司为承包人(乙方),双方签订了《安家井社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装修工程,工程地点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工程内容为详见工程预算审核报告和甲方现场所定内容。开工日期为2018年8月22日,竣工日期为2018年10月21日。工程质量标准为达到国家相关规定的施工工程质量要求标准,本合同总价款金额为757,000.00元整(竣工后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据实验收,以验收工程量配套工程预算审核报告预算清单单价组成工程验收总额价款。最后按工程验收总额价款结算支付乙方)。本合同价款采用单价合同方式确定。(1)所做工程若出现新增加子项目的,按照《贵州省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16)规定进行计价结算。工程量竣工确定依据及方式为依照后附预算清单价格子目据实计价结算;工程竣工结束后,双方共同据实验收工程数量。双方约定的工程施工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总额的100%后,经甲方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后,甲方支付工程竣工验收结算总价款的90%;工程经审计结束后支付结算总价款的7%;剩余3%的工程款为工程质保金(工程质保金期限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始计算壹年),壹年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发生的,甲方于30日内无息退还承包方3%的质保金。合同另对组成合同的文件、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承包人工作及责任等内容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定后,原告按照被告指示进场施工并完成装饰装修项目。2019年1月23日,经建设单位即被告市办事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即原告厚信公司等共同验收,验收结论为同意验收。涉案工程验收合格后即交付使用。贵州洪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接受被告市西办事处的委托对七星关区市西街道办事处安家井社区服务阵地装修工程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贵州洪茂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文件编号:GZHM-2019-72),涉案项目的审定工程总价款为871,940.54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400,000.00元,尚欠工程尾款471,940.54元未支付。原告追索无果,持上述诉请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厚信公司提交的各项证据在卷为凭,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厚信公司与被告市西办事处签订的《安家井社区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于有效合同,依法予以确认。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完毕涉案工程并通过竣工验收移交被告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之规定,由于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9年1月23日交付被告使用,至2020年1月22日质保期已经届满,被告应全额支付原告工程尾款471,940.54元。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欠款471,940.5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
原告在庭审时撤回向被告主张工程款利息的诉讼请求,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对于本案法律适用问题。因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故本案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西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71,940.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90.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被告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市西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陆 云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付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