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贵州申百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30民初2016号
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联邦金座1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10245N。
法定代表人:周靖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继华,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910505576,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正琼,中豪律师集团(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1215930,特别授权。
被告:贵州申百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州龙里县冠山街道金龙西路70号附1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1308798282E。
法定代表人:游清兴,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禹龙国,贵州匠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0810874481,一般授权。
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申百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2021年8月11日,本院收到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递交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贵州申百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贵州申百化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20元,由原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霞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韩雯
书 记 员 王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