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979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联邦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061010245N。
法定代表人:周靖承,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胡义荣,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冯欢,系贵州威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理铂骏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凤仪镇工业园区凤中路铂骏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25312571J.
法定代表人:马李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运坤,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民初7538号民事判决书,受理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大理铂骏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我院递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1)黔0502执9790号案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延华
审 判 员 高 媛
审 判 员 刘维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饶 露
书 记 员 彭东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