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立医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5民初4252号
原告:**,女,穿青人,1992年2月23日生,住贵州省水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周苇,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立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县雍熙镇环城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5MA6DLEJX3M。
法定代表人:胡立贵,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柱,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曾加祥,贵州润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联邦金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10245N。
法定代表人:陈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春,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立医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周星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