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5676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被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
负责人:章文华。
原告***与被告贵州厚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钱乾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陈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