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黔0502民初4662号
原告:**,男,汉族,1983年10月2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林城西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429202369J。
法定代表人:毕跃洪,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升路圣峰苑商住楼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353474F。
法定代表人:钱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1962年6月15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原告**与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0日以被告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已向其支付完毕剩余工程款和本案诉讼费共计322995.5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5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