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502民初8834号
原告:***,男,199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盘州市(原盘县)。
被告: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东升路圣峰苑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钱凯。
被告:**,男,1992年2月6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
原告***与贵州鑫隆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据此,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93.0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