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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创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6民初1229号 原告:重庆市创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大道174号53幢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YD23L。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男,196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原告:***,男,197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江西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解放西路85号江信国际家园商业写字楼9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314646613Q。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重庆市创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杰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市创林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