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证市前海中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执328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2020)黔0523民初10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深证市前海中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深证市前海中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应偿还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00.00元,利息从2019年6月3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负担案件受理费7360.00元、执行费5300.00元、保全费2670.00元、公告费560.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履行协议,申请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若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3执3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马琳波
书记员  雷 育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