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黔0523民初3145号
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巨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9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龚雪莹
法官助理 景小琴 书 记 员 周 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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