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466号
原告:***,男,汉族,湖北省松滋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播南街道后坝社区上街组。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红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088356963。
法定代表人:龚兴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遵义凯豪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阁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GPKPM2M。
法定代表人:范先付,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遵义凯豪贤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22年3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罗 杰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赵福鸿
书 记 员  何 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