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遵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民终199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遵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三合镇长青社区新阁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GPKPM2M(1-1)。
法定代表人:范先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城关镇红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33088356963。
法定代表人:龚兴绿,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遵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贵州鑫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2021)黔0304民初10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遵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后,并未在指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遵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施正高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颜竹
书 记 员 王群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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