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皖1321民初4668号之一
原告:安徽建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砀城镇梨花路世纪名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06911306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砀山县众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砀山县经济开发区东创工业园北门西侧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21MA2WB2CYX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安徽建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砀山县众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4日向原告安徽建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安徽建昌建设科技有限公司未按通知书的要求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姬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