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12民初4089号
原告: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2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67058958XW。
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兆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文革,辽宁卓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16元,由原告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张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