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京0106执7724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220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北京市丰台区丰体南路*号(丰体时代大厦)*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向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小榄镇泰丰工业基地宝诚路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京0106民初303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返还款项83603元;二、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述款项的利息(以83603元为基数,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二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三、驳回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08元,公告费560元,由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泰宝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后以收件人名址有误为由未妥投退回。
2、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证券、互联网银行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房产等其他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8年11月***日限制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不得实施高消费及非工作和生活必需的消费行为。
4、本院委托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调查,确认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异常。申请执行人确认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在北京市,无法提供有效联系地址,不要求法院前往实地调查。
5、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山市华盛特照明电器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18年12月20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京0106执772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