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402执97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阳市玉泉西路西延段秦都科技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忘总经理。
被执行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咸附曰阳市秦都区秦皇北路转盘西天元建材市场中区南22号。
法定代表人:温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温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陕西核昌机电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陕0402执97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罗林
代理审判员张赟
人民陪审员**放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