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1481执2112号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葫芦岛市连山区新华大街1号楼3**2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5980957445。 被执行人: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单位所在地址:葫芦岛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00749792177E。 本院在执行葫芦岛兰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22年10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734899.29元。具体执行过程如下: 于2022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以及廉政监督卡。 于同年10月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劵、保险、网络资金、工商登记等财产类型。 于同年10月查询了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车辆登记情况、股息红利收益信息、公积金信息、收益类保险收益信息、金融理财产品收益信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城市钓鱼台路9-3号楼A室(辽(2021)兴城不动产权第0002342号)房屋,由于轮候查封,暂时无法处置。在财产调查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2023年3月,与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于2023年2月向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鹰翀 审判员  杨 磊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 迪